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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刑初字第309号

林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4-26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刑初字第309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江西省赣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1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刑诉[2015]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魏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林某某窜至赣州市章贡区某楼梯口处,采取用螺丝刀打开电动车的前盖,用手拔出车锁电线,然后用打火机烧掉车锁电线外皮后接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孙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型号为TDRXXXZ,车牌号为赣州XXXXXX,车架号为XXXXXXXXXXXXXXX,价值人民币2516元)。之后,被告人林某某将该辆电动车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了庄某。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5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窜至赣州市章贡区某楼下过道处,采取上述相同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彭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欧派电动车(型号为TDRXXXZ,车牌号为赣州AXAXXX,车架号为XXXXXXXXXXXXXXX,价值人民币2363元)。之后,被告人林某某将该辆电动车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2015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窜至赣州市章贡区某银行宿舍大院内的停车棚处,采取上述相同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童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型号为TDRXX-XXZ,车牌号为赣州ABXXXX,车架号为XXXXXXXXXXXXXXX,价值人民币2288元)。之后,被告人林某某将该辆电动车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林某某共盗窃作案3起,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716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1、彭某、童某1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证人庄某、陈某、李某、徐某、孙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江西省非机动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表、非机动车登记证、收据及车辆销售(保修)登记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明志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杨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