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马红梅,女,汉族,1971年5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告祁娅,女,汉族,1977年11月20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原告马红梅诉被告祁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祁娅价值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祁娅价值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庆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