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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2025号

马红梅与祁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红梅,祁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马红梅,女,汉族,1971年5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告祁娅,女,汉族,1977年11月20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原告马红梅诉被告祁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祁娅价值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祁娅价值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庆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