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071号
申请执行人:胶南市发达橡胶厂,住所地: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象沟头村。
负责人:冯金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旭光,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伟,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胶南市发达橡胶厂与被执行人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40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封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