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法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李瑞,女,汉族。1970年8月21日,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冯兴,男,汉族,1976年4月17日,住开封市龙亭区。被告王森科,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住开封市龙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与被告冯兴、王森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冯兴、王森科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冯兴、王森科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彭超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