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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法民初字第1158号

李瑞与冯兴、王森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瑞,冯兴,王森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法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李瑞,女,汉族。1970年8月21日,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冯兴,男,汉族,1976年4月17日,住开封市龙亭区。被告王森科,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住开封市龙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与被告冯兴、王森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冯兴、王森科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冯兴、王森科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彭超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