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2137-1号
原告:赵贤萍,女,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代理人:吴晓玲,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
法定代表人:潘文河,总经理。
被告:李新联,男,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贤萍诉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李新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7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赵贤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到期债权75万元,期限两年(自2015年12月3日至2017年12月2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玉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许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