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恢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冠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绪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冠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执行人孙绪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兖商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国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晓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
济宁冠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孙绪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恢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冠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绪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冠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执行人孙绪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兖商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国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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