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681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韩志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特字第00006号民事裁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韩志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志鑫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韩志鑫将所有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1685号(房产证号:焦房权证山阳字第2013200**号,建筑面积624.32平方米)的房产以三百五十三万元(353万元)的价格变卖给买受人XX(身份证号410802197310123095)。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韩志鑫(身份证号:410521198811093530)所有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1685号(房产证号:焦房权证山阳字第2013200**号,建筑面积624.32平方米)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XX(身份证号410802197310123095)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XX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宏伟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