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民终字第3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春阳,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悦之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99号杭州颐高数码科技市场408铺位。组织机构代码:57731136-4。
法定代表人:曹玮,经理。
上诉人马春阳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悦之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马春阳以愿意服从原裁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春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马春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马春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徐 丹
审 判 员 金瑞芳
代理
审判员 毕克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琪?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