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特字第24号申请人万安县万安湖大酒店,住所地万安县行政新区(万安县中大道)。负责人叶淑娴,该酒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魏华英。委托代理人罗人皆,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万安县万安湖大酒店因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万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万劳仲案字(2015)第3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第二项。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万安县万安湖大酒店以与魏华英���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安县万安湖大酒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万安县万安湖大酒店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万安县万安湖大酒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晨
代理
审判员 罗良华
代理
审判员 陈利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