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248号
原告: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东平路51号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4599619-9。
法定代表人:杨明清,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禄华,男,住广州市番禺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何健聪,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健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以其与被告何健聪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慧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