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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4390-1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4390-1号

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

被告: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王某乙驾驶的登记在被告王某丙名下的鲁J×××××号小型轿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6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王某丁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告王某乙驾驶的登记在被告王某丙名下的鲁J×××××号小型轿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60000元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王某甲提供担保的案外人王某丁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道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孟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