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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达执字第31-6号

吴志现与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志现,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达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吴志现,男,土家族,61岁,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载瑶,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中民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除履行部分外,剩余的一直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建设达州通川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6257.78元至达川区人民法院在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的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游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严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