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知)初字第3940号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6号901室。法定代表人赵多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法定代表人冯鑫,总裁。委托代理人李玉东,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汪赛男,女,1985年5月22日出生。
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禁城公司)与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暴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岭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张冬、
人民陪审员郭淑毅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禁城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明、被告北京暴风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玉东、汪赛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紫禁城公司起诉称:紫禁城公司是电视剧《人是铁饭是钢》的权利人。2013年4月,紫禁城公司发现北京暴风公司未经合法授权,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暴风影音软件电脑客户端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严重侵犯紫禁城公司的权益。故紫禁城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北京暴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北京暴风公司在其网站首页和《中国电视报》上作出道歉公告;3、判令被告北京暴风公司赔偿原告紫禁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包含公证费600元,差旅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北京暴风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北京暴风公司辩称:不同意紫禁城公司的诉讼请求。一是北京暴风公司接到起诉状后核实已无涉案作品。二是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无依据,因本案仅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系著作权中财产性权利,且并没有证据证明北京暴风公司的行为导致了紫禁城公司或其会员社会评价降低的法律后果。三是不认可北京暴风公司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理由是公证保全过程显示涉案作品来自于第三方网站。四是紫禁城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没有依据且数额过高。五是诉讼费用应依法按比例负担。
经审理查明,32集电视连续剧《人是铁饭是钢》又名《大厨》正版光盘片尾标注:联合出品单位为北京电视台、紫禁城公司和北京博瑞龙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公司)。2011年4月22日,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了(京)剧审字(2011)第020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制作机构为紫禁城公司,合作机构为博瑞公司。2011年12月20日,博瑞公司注销。2013年4月8日,紫禁城公司申请公证处对北京暴风公司通过暴风影音软件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进行了如下公证:进入北京暴风公司页面(域名www.baofeng.com)下载、安装并运行”暴风影音”软件,使用该软件的搜索功能找到影视”大厨”,列表显示32集。对该影视进行点播,播放过程中画面下方显示http://www.7788dy.com,地址栏显示网址为http://www.baofeng.com/。2013年4月15日,河南省社旗县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3)社证民字第1011号公证书。经当庭比对,双方当事人对公证内容与涉案作品一致予以认可。2014年3月,北京电视台出具《版权声明书》,声明其就涉案作品仅拥有署名权。2015年11月20日,北京电视台出具《证明》,证明涉案作品在北京电视台首播日期为2014年4月8日。紫禁城公司提交了其与北京电视台之间签订的播映权预购合同补充协议以及相关付款凭证用以证明涉案作品的授权费用。紫禁城公司另提交了其与郑州汤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以及相关付款凭证用以证明合理费用支出。在庭审陈述中,北京暴风公司对前述证据均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正版光盘、《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版权声明书》、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查询打印件、(2013)社证民字第1011号公证书等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涉案作品署名、《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和《版权声明书》,可以确认紫禁城公司系涉案作品的权利人。北京暴风公司抗辩认为博瑞公司可能存在权利继受主体,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2013)社证民字第1011号公证书、公证光盘及当庭比对结果,北京暴风公司通过互联网在暴风影音软件中以在线播放的形式提供了涉案作品。虽然北京暴风公司抗辩认为涉案作品来自第三方网站,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亦未提交其对涉案作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故
本院认为北京暴风公司侵犯了紫禁城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紫禁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北京暴风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出品时间和影响、北京暴风公司提供涉案作品的集数、暴风影音软件的知名度、侵权情节等因素对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额度内予以酌定。关于合理费用支出,紫禁城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北京暴风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本院将结合公证取证事实及紫禁城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事实予以酌定。关于紫禁城公司主张北京暴风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鉴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系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且紫禁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等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在暴风影音软件中提供《人是铁饭是钢》(又名《大厨》)的在线播放;
二、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五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千二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岭
代理
审判员 张 冬
人民陪审员 郭淑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