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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372号

李中扬与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中扬,姜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372号

申请执行人:李中扬被

申请执行人:姜涛本院在执行李中扬申请执行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中扬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涛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中扬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高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中扬发现被执行人姜涛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爱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东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