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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913号

冯克俊与王伟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克俊,王伟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913号申请执行人冯克俊,男,汉族,1956年7月24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伟强,男,汉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克俊与被执行人王伟强(2015)黄执字第39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由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9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云学

审 判 员  王永申

人民陪审员  卢 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隆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