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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3031号

李要学与王启报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要学,王启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3031号申请执行人李要学。被执行人王启报。申请执行人李要学与被执行人王启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1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贾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执行员 张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