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3031号申请执行人李要学。被执行人王启报。申请执行人李要学与被执行人王启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1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贾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执行员 张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