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民二初字第00360-2号

王宜坤、陈芬等与任淑敏、陈革顺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王宜坤,陈芬,任淑敏,陈革顺,任伟强,徐焰火,戴应来,望江县雷池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二初字第00360-2号

原告:王宜坤,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

原告:陈芬,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宜坤之妻。

委托代理人:陈爱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淑敏,私营业主。

被告:陈革顺,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

被告:任伟强,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

被告:徐焰火,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宿松县。

被告:戴应来,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

被告:望江县雷池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淑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柯先群,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宜坤、陈芬诉被告任淑敏、陈革顺、任伟强、徐焰火、戴应来、望江县雷池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以(2015)望民保字第00037号、000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王宜坤所有的房产(房地权望私房字第××号)和王宜辉所有的房产(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号)。2015年12月1日,该案调解结案,原告诉求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原告诉求得到支持,其对被告采取的诉前财产保全没有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没有赔偿可能,故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的保全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王宜坤所有的房产(房地权望私房字第××号)和王宜辉所有的房产(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锐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