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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46号

佛山市三水宏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叶耀松、何瑞燕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宏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叶耀松,何瑞燕,李朗辉,植锦莹,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46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宏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法定代表人卢灿光。委托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飞波,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耀松,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何瑞燕,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告李朗辉,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告植锦莹,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李朗辉。

原告佛山市三水宏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耀松、何瑞燕、李朗辉、植锦莹、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是三水市千叶渡假酒店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在本案中以叶耀松、何瑞燕、李朗辉、植锦莹、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三水市千叶渡假酒店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提出的起诉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而该条规定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此本案应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结合原告和被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均是三水市千叶渡假酒店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叶耀松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何瑞燕、李朗辉、植锦莹是该公司董事,且该公司的住所地也在佛山市三水区的事实,本案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标的为2237073.27元,且被告叶耀松、植锦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麦嘉潮

代理

审判员  卢伟斌

代理

审判员  蒋 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美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