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法执字第652号张建忠申请执行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阳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济阳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长星
审判员 冯 军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