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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法执字第652号

张建忠与王振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法执字第652号张建忠申请执行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阳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济阳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长星

审判员  冯 军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