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530号本院在执行龙口市南山融资担保公司与龙口市洪发食品果蔬有限公司、龙口市龙港三联家电连锁有限公司、崔兆师、王丽仙、成元琪、范红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龙口市洪发食品果蔬有限公司、龙口市龙港三联家电连锁有限公司、崔兆师、王丽仙、成元琪、范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龙口市洪发食品果蔬有限公司、龙口市龙港三联家电连锁有限公司、崔兆师、王丽仙、成元琪、范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