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滑法执字第1104号

张现才与段占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现才,段占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1104号申请人张现才,男,1963年9月16日生。被执行人段占闯,男,1981年10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张现才申请执行段占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段占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现才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滑王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