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331-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聂少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聂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聂少华司法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积极履行借款本息人民币20650元。申请执行人出据附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605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张跃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宁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