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1393号
原告:李肖杰,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烟台市千纸鹤网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梁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肖杰诉被告烟台市千纸鹤网吧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肖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肖杰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董海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