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594号原告闫任磊,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被告安军,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闫任磊与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任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任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任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予以司法救助免交。
审判员 成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