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耀民初字第00594号

闫任磊与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任磊,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594号原告闫任磊,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被告安军,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闫任磊与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任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任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任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予以司法救助免交。

审判员  成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