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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行执字第174号

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某、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胡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行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邹社抚费征字第1号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邹行执字第174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邹行执字第174号行政裁定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瑞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姜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