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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执字第212-3号

卢志强申请执行柴海群返还彩礼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柴海群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3)马执字第212-3号被拘留人柴海群,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本院在执行卢志强申请执行柴海群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柴海群为了躲避执行长期在外,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柴海群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