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929号原告胡福龙,男,1974年1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赖文茂,男,1977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福龙诉被告赖文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福龙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赖文茂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福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胡福龙负担。
审判员 曾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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