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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929号

胡福龙与赖文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5-22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福龙,赖文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929号原告胡福龙,男,1974年1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赖文茂,男,1977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福龙诉被告赖文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福龙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赖文茂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福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胡福龙负担。

审判员  曾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