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969号
原告:韩毅,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满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委托代理人:叶芸,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秀华,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联合,男,1968年5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21196805024217,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西联乡官上村六组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毅诉被告王联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毅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韩毅承担。
审判员 姚朝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鲍 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