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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967号

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振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振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967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何永利,总经理。被执行人顾振威,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民一初字第0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顾振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顾振威银行存款11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夏一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