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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恢字第166号

刘万容与海南豪皇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万容,海南豪皇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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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刘万容。被执行人海南豪皇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青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万容与被执行人海南豪皇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仲裁[2013]20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仲裁[2013]20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明雅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蔡燕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符秋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