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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5222号

卢现印与岳兴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现印,岳兴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5222号原告卢现印,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岳兴万,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现印诉被告岳兴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现印在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取案件诉讼费525元,退还原告卢现印260元。

审 判 长  陈 迪

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

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