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5222号原告卢现印,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岳兴万,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现印诉被告岳兴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现印在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取案件诉讼费525元,退还原告卢现印260元。
审 判 长 陈 迪
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
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