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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746号

张和英、周紫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和英,周紫薇,方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746号

申请执行人:张和英,女,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周紫薇,女,汉族,1997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村新城区。

被执行人:方旺,男,汉族,1988年1月27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现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4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紫薇名下银行存款11562.8元(其中赔偿金10586.2元,案件受理费852元,案件执行费82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9月23日为42.6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旺名下银行存款633.46元(其中赔偿金65.46元,案件受理费568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莫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