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保字第0059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德通桥路14号。负责人罗宁。被申请人杨玉蓉,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付国权,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石洪甫,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杨玉蓉、付国权、石洪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于2015年12月2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65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玉蓉、付国权、石洪甫16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