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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异字第0023号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福嘉春商贸有限公司与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廊坊市欣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福嘉春商贸有限公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廊坊市欣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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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异字第0023号异议人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木火,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福嘉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朝阳路东侧美亚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潘国春,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万科新城凌霄苑5-03。法定代表人张兴邦,经理。被执行人廊坊市欣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德归镇西柴沟村西廊大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郭大庆,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福嘉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廊坊市欣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后异议人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韩 广 柱

审 判 员 吕 正 才

代理

审判员 王 晓 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