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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628号

刁厚德与郑淑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刁厚德,郑淑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628号

申请执行人:刁厚德。

被执行人:郑淑汉。申请执行人刁厚德与被执行人郑淑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毕研雷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陈克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