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1142号申请人黄朝华,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谢东明,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谭敏霞,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民初字第27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谭敏霞有房屋位于贵港市新区二路世纪花园南区8幢B7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房权证字第××号],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港北民初字第2766-1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谭敏霞所有的位于贵港市新区二路世纪花园南区8幢B701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房权证字第××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立兴
审 判 员 张秀仁助理
审判员 黄汉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苏航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