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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执字第1142号

黄朝华、谢东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朝华,谢东明,谭敏霞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1142号申请人黄朝华,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谢东明,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谭敏霞,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民初字第27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谭敏霞有房屋位于贵港市新区二路世纪花园南区8幢B7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房权证字第××号],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港北民初字第2766-1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谭敏霞所有的位于贵港市新区二路世纪花园南区8幢B701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房权证字第××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立兴

审 判 员  张秀仁助理

审判员  黄汉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苏航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