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3080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郑建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换换,女,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5658号民事调解书,在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郑建军、刘换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换换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换换所有的位于兰山区琅琊王路2号银雀溪园小区××室(合同号:××、房屋代码:××)的房产一套。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艾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德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