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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3080号

王涛、郑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涛,郑建军,刘换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3080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郑建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换换,女,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5658号民事调解书,在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郑建军、刘换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换换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换换所有的位于兰山区琅琊王路2号银雀溪园小区××室(合同号:××、房屋代码:××)的房产一套。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艾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德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