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1910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解放路。
负责人:陈贞贵,总经理。
被告:李炳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与被告李炳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吴莉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彭福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