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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执字第0724-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张月华、陆锦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5-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张月华,陆锦念,陆益,林家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苏中执字第07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苏州新区狮山路51号。被执行人张月华,女,汉族,1960年8月23日生,现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陆锦念,男,汉族,1959年10月20日生,现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陆益,男,汉族,1984年10月29日生,现住苏州市。被执行人林家葳,女,1982年12月2日生,B),户籍地台湾高雄市,现住苏州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张月华、张月华、陆益、林家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苏中商外初字第000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23925.34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苏中商外初字第000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边敬业执行员  蒋 琦执行员  水天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燕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