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钟贵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通达贸易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农伯兰,经理。本院在执行钟贵华申请执行防城港市通达贸易公司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港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译超
审判员 张振慧
审判员 张松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韦昀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