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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313号

钟贵华与防城港市通达贸易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贵华,防城港市通达贸易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钟贵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通达贸易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农伯兰,经理。本院在执行钟贵华申请执行防城港市通达贸易公司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港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译超

审判员  张振慧

审判员  张松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韦昀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