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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669号

徐新良与天津建设监理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徐新良,天津建设监理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669号原告徐新良,男,无职业,住天津市。被告天津建设监理工程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金辉大厦616室。法定代表人刘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良与被告天津建设监理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徐新良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 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贺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