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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执字第385号

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林学尉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林学尉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执字第3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办。组织机构代码86149314-2。

负责人:余礼广,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林学尉,男,1968年8月21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申请林学尉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饶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林学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学尉支付申请人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案款102734元,承担执行费1,441元。但被执行人林学尉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饶执字第3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祝少波

审判员  施信科

审判员  李沁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许金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