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农民初字第4533号原告孙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纪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孙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高维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双 来源:
孙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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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农民初字第4533号原告孙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纪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孙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高维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