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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4533号

孙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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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农民初字第4533号原告孙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纪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孙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高维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