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98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庆。被执行人张志强。被执行人李猛。本院在执行张文庆与张志李猛借贷合同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642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志强名下房产现评估拍卖期间,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6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喜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