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757-2号申请执行人吴亚波。委托代理人冯坚,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成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贻强,该公司董事长。吴亚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广西成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1033375.11元,执行费人民币784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款人民币8929431.22元,并已全额支付给申请人吴亚波。目前被执行人广西成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吴亚波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吴亚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广西成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宇
审判员 龚 明
审判员 谭丽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邓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