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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保字第941号

袁素群、彭中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素群,彭中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保字第941号申请人袁素群,女,生于1951年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彭中超,男,生于1955年5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袁素群与彭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彭中超所有的价值1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郭晶晶所有的川A×××××号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袁素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彭中超所有的价值15万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余 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宇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