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杞刑初字第506号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艳彬,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杞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8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诉刑诉(2015)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艳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艳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4日14许,被告人李艳彬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杞县经五路中段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开封市公安局血醇检验,被告人李艳彬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9.2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艳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书阳、张云飞等人的证言,查获证明,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抽血照片等相关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艳彬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艳彬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艳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高红卫
审判员 陈顺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段 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