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595-1号申请执行人宋杰。被执行人张日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杰与被执行人张日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3360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33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贾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执行员 徐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