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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795号

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柳州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8-13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柳州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柳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文昌路26号金册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潘柳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帽山林场苗圃。法定代表人谭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柳州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广西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柳来支行21×××63账号中的存款1094415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广西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柳州银行红光支行70×××48账号中的存款1094415元。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招幸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刘 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