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463-2号
申请执行人:王俊之。
被执行人:马艺华。本院在执行王俊之与马艺华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3)潍城刑初字第23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芃
审判员 朱粤鹏
审判员 房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超 百度搜索“”